药师禁令!卫健委发布药学科普发布与传播“十不许”
来源: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近日,在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互联网健康科普负面行为清单(试行)》通知后,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联合引发《健康科普知识发布与传播“十不许”(试行)》,对药师、医生等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发布了科普工作“禁令”!
健康科普知识发布与传播“十不许”
(试行)
本内容适用对象为黑龙江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一、不许发布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损害卫生健康行业形象的内容。
二、不许发布政治导向不正确,违背主流核心价值观的健康科普信息。
三、不许发布虚假错误或未经科学验证的健康科普信息,不得过度夸大宣传、误导群众。
四、不许以健康科普名义进行违规导医导诊,或通过直播带货等形式,变相推介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不当牟利行为。
五、不许通过互联网平台批量发布无实际健康科普价值的同质低质内容来诱导群众进行关注、点赞、收藏和分享,甚至违规导流获利。
六、不许个人在未向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申报并获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利用单位职务身份开设用于发布健康科普信息的个人自媒体账号。
七、不许机构和个人与不良营销团队、广告公司合作进行健康科普信息发布,或将已认证的健康科普账号交由其运营。
八、不许利用各类医疗专业委员会职务为噱头,跨专业“擦边”博流量,或在健康科普账号认证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九、不许侵犯他人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在内的各项合法权利。
十、不许发布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封建迷信、违背伦理道德、侵犯他人隐私的内容。
本内容由卫生健康部门进行解释,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要求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