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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中药,回归自然

山东省中药行业行规行约

发布时间2023-04-01 10:39 点击:249 发布者:管理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中药行业的共同合法权益和企业声誉,加快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自律管理,促进我省中药产业规范有序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行业的特点和发展实际情况,特制订山东省中药行业行规行约。
第二条 本行规行约以建立和规范行业与企业生产经营合法行为,营造诚信环境,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树立行业良好形象,更好地继承、弘扬、发展我省中医药事业,促进我省中药经济健康快速发展为宗旨,是协会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协会服务会员和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工作之一。
第三条本行规行约是全体会员及我省中药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和严格自律的行为准则,应该自觉遵守。
第二章  行规行约
第四条 严格守法生产经营,禁止违法违规。中药是治病救人的特殊产品,中药行业是关系国计民生和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行业。全体会员和我省所有中药生产经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都应充分认识自己肩负的责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药品生产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条例和相关政策,做到依法生产、合法经营。
第五条 严格药品质量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方针。禁止生产采购、销售假冒伪劣药品,不准制假仿冒、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不准损害国家、行业、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
第六条 必须符合国家药品生产经营规范要求,严格实施GAP、GMP、GSP等规定。工业企业投料要保证货源的稳定性、严格工艺要求,工商企业要生产经营良心药、放心药。
第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药品价格管理的政策法规,不得任意涨价、抬价、压价,反对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他不法行为。尤其在药品招标采购中,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投标;中标后,不得以不正当理由不予配送等。第八条 严格按批准的生产经营方式和范围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按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纳税。不得同无相关证照单位交易饮片、提取物、中成药产品等。
第九条 坚持中药资源的可持续战略,提倡对濒危动植物药材及大宗药材的科学研究和基地化建设,倡导中药原料的深度开发和综合利用。
第十条 遵守市场法则、竞争规则,积极参与诚信体系建设,开展“公平、公正、合法”竞争。严禁欺诈、哄骗。自觉抵制商业贿赂行为,不采用非法促销手段,不搞虚假广告宣传。反对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生产技术、商业秘密,反对以不正当手段聘用行业内其他企业中在职的关键人员,反对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
第十一条 坚持科学管理,推动技术进步。要不断改善经营管理,不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降低生产经营管理成本,积极实施节能减排措施。培育品牌企业、品牌产品,提高中药行业的综合实力。
第十二条 坚持安全生产,文明经营。讲究厂区、车间、经营区、仓库的环境卫生,积极治理三废。
第十三条 提倡在继承、弘扬中医药优势基础上,以创新为核心,研发培育疗效确切、安全性高、剂型先进、质量稳定可控的现代中药,重视中成药名优产品的二次开发,推动中药的现代化和国际化。不提倡企业之间同品种、低水平的重复生产。
第十四条 提倡行业内企业间团结协作,互相帮助,共同发展。对行业中发生的热点、难点和重大问题,采取信息沟通、友好协商等方法解决。不做有损行业整体形象和利益的事,不做损人利已、故意贬低别人抬高自己的事。
第十五条 提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接受药监、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处理好与有关部门的关系,树立行业形象。
第十六条 加强职工队伍建设,提倡敬业爱岗精神。培养一批热爱中药、懂中药、知中药、创新中药的行家里手,使中药事业后继有人;要造就一支爱岗敬业、懂管理、会营销的队伍。不聘用因违反药品生产经营法规给行业声誉带来恶劣影响的人员。
第十七条 提倡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学习和交流活动,相互交流信息和经验,取长补短,不断提高管理、技术、装备、产品等水平,推动企业和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三章  规约管理
第十八条 为促进规约的执行,各会员企业应认真学习本行规行约,并定期对照自检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协会常设机构每年将根据行业的发展特点和工作重点,组织开展互查、抽查和总结活动。对发现有违规违约行为的单位,由协会组织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对执行规约较好的企业在行业内进行表彰、宣传。
第十九条 对执行情况不好的会员企业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内部通报等处罚,情节严重的撤消其会员资格;对于严重违反本行规行约的非会员企业,会员单位有责任举报,协会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上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凡不服处理的,可在一星期内提出复议意见,由协会组织人员开展专题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提交协会理事会审议。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行规行约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不完善之处会员单位均可提出修改、补充建议,经协会会长会审议后进行补充完善。
第二十二条 本行规行约所列事项中,凡国家政策法规已有规定的,以国家的政策法规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属山东省中药协会,自即日起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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