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请登录 | 免费注册
文章详情
 
中医中药,回归自然

上海中药行业中药饮片“柜台方”管理试行办法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21-02-25 16:25 点击:646 发布者:管理员

上海中药行业中药饮片“柜台方”管理试行办法补充规定

  来源:上海中药行业协会 

  

    根据“沪人社医监[2011]770号”《关于特定中药饮片“柜台方” 纳入医保结算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文件精神,饮片“柜台方”於即日起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进一步规范医保中药饮片“柜台方”的销售管理,现对《上海中药行业中药饮片“柜台方”管理试行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   纳入医保结算的“柜台方”仅限于中药饮片医保定点药店配售,有关定点药店应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柜台方”配药服务管理。

    二、   中药饮片医保定点药店应严格按照纳入医保结算的“柜台方”目录进行配售,“哮喘方”(处方编号1-3-1)的配售费用不得纳入医保结算。

    三、   中药饮片医保定点药店应严格按照经本市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配方饮片价格进行结算,用精制饮片和优质饮片配售的“柜台方”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范围。

    四、   必须使用中药行业协会统一印制的《中药饮片柜台方销售及药师指导用药记录(医保专用)》登记销售“柜台方”。要认真登记购药参保人员的姓名、社保(医保)卡号、所销售“柜台方”的处方编号,做好合理用药指导记录,并按市医保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上传销售记录。

    五、   配售“柜台方”时必须附上该“柜台方”的说明书(由协会统一印制),并在该说明书上注明药店名称和配方日期。

    六、   做好不良反应的日常收集工作,按规定建档并及时报有关部门和中药行业协会。

 

 

上海中药行业协会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山东省中药协会     版权所有
扫一扫
关注山东省中药协会公众号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天泺路康桥颐东公馆16号楼-701 邮编:250100
电话:0531-88288701
鲁ICP备2020041169号